税收问题情况汇报
一、我司执行情况
(一)98年-2002年8月:
在此期间我司严格按照[1998]1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月佣金收入4000元以下的部分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营业税征收标准为6%,所得税征收标准为5%;月佣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标准为6%,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为12.78%。
(二)2002年8月以后:
在此期间我司严格按照国税发[2002]9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营业税及附加:
计算方法为:营业税及附加=佣金收入×5.5%
2、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先计算个人所得税定值y,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定值(y)=(佣金收入-营业税)×75%
(1) 当y≤800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2) 当800元<y≤4000元,
个人所得税=(y-800)×20%
(3) 当4000元<y≤20000元
个人所得税=y×80%×20%
(4) 当20000元<y≤50000元,
个人所得税=(y×30%)-2000;
(5) 当50000<y,
个人所得税=(y×40%)-70000。
3、每月营销员上缴税金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每月由公司按照当月佣金收入核算并代扣代缴。
二、目前税务部门个人代理人税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保险公司与代理人是代理关系,是非雇员关系。由此,个人代理人应缴纳营业税。同时其收入被确认为劳务收入,而非薪金收入。故在收取个人所得税时按劳务收入计算。
(二)按照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征收,这是正确的。
三、目前个人代理人税收中的不合理问题
(一) 对新人津贴(基本生活费)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新人津贴是保险公司对新入司的个人代理人发放的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用,并没有开展保险业务,其来源并不是源自开展业务,不能视为营业收入故不应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二) 98年及2002年两个税收办法相比较,2002年在较高收入部分区段的税赋加重过大。
(三) 在计算所得税时25%的费用扣除较少,尤其对高收入者。
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个人代理人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购买办公设备、失业保险、客户服务费用、交通费用等各项开支加以扣减,但扣减上述各项费用的比例将远超过25%。尤其对高收入者来说,其现有客户及大量的无佣金续保业务的服务成本占佣金收入的比例更高于低收入个人代理人。再加之保险市场日益成熟,竞争日益激烈,保单预定利率降低,这都为个人代理人开拓新客户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个人代理人开拓新客户的成本急剧增加,故此目前的税收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应当加以调整,一方面增加各区段的扣减比例,另一方面随服务年限越长扣减比例应当适当增加。
(四) 代理人收入不稳定。
目前个人代理人所得税征收是按照每月的佣金收入计征,然而对于每一个个人代理人来说,其每月的收入都是极不稳定的,平均每个代理人一年中有5个月的佣金收入低于150元,甚至有的有9个月没有佣金收入,其佣金收入通常是集中在2到3个月内。因此目前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极端不合理、不公平的。同时会导致个人代理人拖压保费,极大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个人代理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采用“以年每月平均收入计税,每月预扣,年终计征、年终退税的办法征收”。
(五) 其他行业的推销员收入按照薪金收入计税,且不缴纳营业税。
(六) 商业保险公司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应加以扶持。
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将极大的减轻社会对个人的医疗、养老、意外等各项保障的负担,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个人代理人也是寿险行业销售的主要渠道,制订公平、合理的优惠政策将极大的推进寿险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