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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检察官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有多远

初任法官、检察官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有多远

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证书(A类),只是初步具备了进入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法定条件。简单的讲,就象是有了一个上岗证,是否聘用还要看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开展的招聘活动中,你能否通过考核、被择优录取、聘用。这个问题是许多准备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经常问到的问题。在这个世界上,无论是哪个国家,进入司法检察系统,都是一件严肃和庄严的事情。我们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们,可能把它想得过于简单了。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应该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和考试制度中都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它走出了向法治社会迈进实实在在的一步。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初期,有一些学者主张一步到位、向英美看齐;一年二考等等偏颇的观点。就笔者而言,我一直主张在短期内,以稳定发展为主,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渐进式的完善。也就是我以下的观点: 第一、报考的条件不宜加高,门槛加高要逐步来。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人际的、关系的社会转向法治的社会。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这一过渡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司法审判、检察系统普遍存在着老百姓不满的弊端,要想逐步的改变,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结合司法考试制度运用到司法干部的聘用当中来,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果把国家司法考试门槛一下加高,使律考本已形成的“宽进严出”的体制变成了“严进宽出”。降低了这一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因为考试的竞争力减弱了。打碎了律考制度十多年来形成的宽进严出的“瓶颈”。 再者,法治社会是民众普遍参与的社会法治进程,从我国教育现状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来看,这一进程实际上是“法律平民化”的过程。无论是国家司法审判,还是司法检察制度都是人民的制度,要尽可能让更广泛的群体参与进来。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父子兵、夫妻店,近亲繁衍的现象延续下去。这样利于我们的社会由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 第二、是笔者一贯主张的“继承论”、“一考论”、“过渡说”。在此不多赘述(见律考百谈)。 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了法律资格证书的朋友们,实际上已经敲开了进入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大门。以后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事聘用,肯定会在并只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证书的考生中展开。当然,基层法院、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聘用考核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检察院系统也如是。但无论如何,我们能够参加到国家这一法治建设进程中来,应该是人生当中最伟大的事情。司法审判和检察系统对干部的录用,是本着择优录取、择优录用的原则。所以,我要朋友们不曾懈怠自己,塑就自己崇高正义的品格,做到品学兼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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