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司法考试大观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和本国国情的差异,两大法系的司法考试制度各具特色。
英美的法律职业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考试,在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由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参加律师考试者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美国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很高,每年4万多人通过。通过律考之后,州律师协会还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之后,方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即可执业。美国的检察官资格和律师实际上没有什么差别,不同在于律师是自己开业,或受雇于公司、个人,而检察官则受雇于政府。检察官和法官(尤其是法官)一般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产生,方式主要是任命,也有选举方式。
英国虽然也是有律师考试而无法官或检察官的考试,但与美国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它将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英国的检察官也主要来源于律师,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在刑事法院出庭和支持控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进行。
与英美两国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如法、德两国,采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一体化考试方式,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从相同的司法考试中产生,而且都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取得司法任职资格,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的职业道路。
我们的近邻日本亦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从而为所谓的“法曹一元化”奠定了基础(“法曹”是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一体称谓)。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在资格上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在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修完并取得学士学位者可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想从事三法曹职业者都必须参加的,考试十分严格,淘汰率极高,考试通过率自1974年以来一直低于2%。考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后,即被录取到设在东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见习生的身份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务研修。研修结束后,他们还要接受考试,通过考试者可自己选择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职业,或者登记注册做职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