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赵某2006年为某一筹建中的儿童福利院提供全套建筑工程设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8000元,将其中18000元通过民政局捐赠给了该儿童福利院,问此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解法一:捐款扣除限额=38000*30%=11400
应纳个税=(38000-11400)*(1-20%)*30%-2000=4384(元)
解法二:捐款扣除限额=38000*(1-20%)*30%=9120(元)
应纳个税=【38000*(1-20%)-9120】*30%-2000=4384(元)
谁可以解释一下,虽然最后结果一样,但是捐款扣除限额不同,到底哪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呢?请教了!!